《思维的利剑》第十一章如何判断善恶是非
书籍作者:李万中 (部分例子由AI生成,均会特别标注)
本文是对书籍内容的拆分,同时增加了自己对于知识的验证(描述和例子)
讲道理就是为自己的结论提供理由
对所作所为、所思所想必须要能提供理由
假设你认为打孩子是正确的行为,不说人人都有义务打孩子,至少打孩子这类行为应该被允许,不应该被禁止,那么你就要讲道理。讲道理就是为自己的结论提供理由。你不能重复地说打孩子就是正确的,我就是要打孩子。你可以说打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有利,这算是一种理由。你也可以说孩子是你的,你有权利打孩子,别人无权干涉,这也算是一种理由。
假设你认为堕胎是错误的,不应该堕胎。那么你的理由也不能是鹦鹉学舌般地重复这句话。你可以说胎儿是有自己生命的,而伤害有生命的物体是错误的,所以不应该堕胎。
我不能在别人发问的时候说我就是想用自己的电脑,我必须给出理由,比如我的电脑更快,我的电脑便携性更好,我下班以后也要用到我的电脑
对所有符合该真值条件的对象都用相同的处理规则去对待(v)
当你认为伤害有生命的物体是错误的时,你就要对待所有有生命的物体一视同仁。
不仅仅是未出生的胎儿,还 有小猫小狗,花花草草,细菌病毒,这些都是有生命的物体。而当你发现你做不到这个公平原则时,你就要为自己的结论换一个理由。
胎儿是人,而堕胎就是杀人,杀人是不对的,所以堕胎是不对的。
此时也应该坚持公平原则,如果杀人是不对的,那么安乐死也是不对的,死刑也是不对的,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也是不对的。
根据公平原则,如果孩子是因为做了某件错事,家长要打孩子,那么从宽泛的公平原则来讲,每当孩子犯这种错时,家长都应该打孩子,不能漏打。严格地说,如果有多个孩子,那对待每个孩子就要一样,每当他们做了某件错事,就都应该打。而且,如果家长也在那件事情上做错了,孩子是不是也要打父母,这样才叫公平?所以,公平地打孩子是很难做到的,更好地选择是公平地不打孩子。
只是要自己的朋友,那么他们的微信都不会有非立刻回复不可的心态。那么无论是对待小李,还是小崔的微信都不会有这种立刻回复的心态
描述1:当我们说某个人应该做某种行为时,我们就是说他必须这么做,他有义务这么做。如果他不这么做,那么他就错了。而当他做错了的时候,我们就会批评他、惩罚他。
描述2:“应该做某事”等值于“禁止不做某事”。
应该可以换成必须
我们可能会说,你应该见义勇为,那么这就是说我们禁止你不见义勇为。
如果一个人不按时上班,那么说明他错了,他迟到,他会收到批评和惩罚。也就是说禁止上班迟到
当我们说某类行为是允许的时,我们是说这类行为没有被禁止。
当某人在做被允许的行为时,他人就不应该去批评,不应该说他做错了。
当某人没有做被允许的行为时,他人也不应该批评他,因为他也没有做错什么。
而只有当别人禁止某类应该被允许的行为时,我们才要站出来指出这类人的错误。
“允许做某事”等值于“不禁止做某事”。
假设同性恋婚姻是应该被允许的,那么无论一个人是否要和同性结婚,这都没有道德上的错误。唯一做错的,是那些禁止同性恋结婚的人。
上街戴帽子不会被指责,上街不戴帽子也不会被指责,但是如果一个人A指责另一个上街戴帽子的人B,那么A就应该受到指责。
当我们说某类行为是禁止的时,我们就是说大家都不应该这么做。不应该这么做就相当于应该不这么做。当某人做了被禁止的行为时,我们就要批评他、惩罚他。“禁止做某事”等值于“应该不做某事”。
社会禁止偷东西,偷东西的人会受到指责和惩罚,他不应该偷东西
在功利主义框架下,我们应该如何判断是非善恶呢?很简单,我们只需要记住一句话: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如果一个行为造成的后果能提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正确的,就是应该去做的。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达到如此后果,那么就是不应该做的。
如果一个行为造成的后果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快乐,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应该去做的。
那什么叫利益呢?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杰里密·边沁(JeremyBentham)认为,快乐就是利益,痛苦就是负利益,快乐减去痛苦就是净利益。
小明杀了小强,因为小强是小明的情敌。这一行为会造成小强的亲友很痛苦,社会也损失了小强这样一个原子单位,也就是说,小强原本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快乐,因为小明的杀人行为也都消失了。我们只要全面考虑小明的杀人行为的后果,如果发现这一行为不能给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利益,那么这一行为就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小明的行为是应该被归类到“禁止”,即禁止小明杀小强,但是现在事情已经发生,所以根据功利主义应该惩罚小明。
我们应该怎么处置小明的错误行为?如果根据功利主义,我们可以选择惩罚小明。因为这样可能会起到威慑作用,让其他潜在的有杀人意图的人放弃实施杀人行为。我们也会要求小明为小强的家人 做出补偿。因为这样能提升小强家人的快乐程度。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打孩子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有一派家长认为,打孩子对孩子的未来成长有利,虽然会造成短暂的痛苦,但能给孩子带来长远的快乐,所以打孩子是有利的。
当然,同样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如果有严谨的社会调查和心理学研究发现,打孩子对孩子的未来成长很不利,不仅仅会导致短暂的痛苦,还会造成长远的痛苦,那么打孩子就是不对的。
在一个社区中,有一家化工厂为了增加产量而过度排放废气,导致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化工厂虽然提高了产量,给股东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对社区居民造成的痛苦远远超过了这些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功利主义的原则,社区居民联合起来要求政府关闭这家化工厂是合理的。这样的行为不仅能够减少居民的痛苦,还能提高社区整体的健康水平,从而提升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此外,这一行动还可以鼓励其他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避免类似的负面影响。
中午班级里的学生都在午睡,一个同学想听音乐就外放音乐影响了其他同学的午睡。根据功利主义,应该制止他外放音乐的行为,因为禁止他可以让班级里的绝大多数同学更好的睡觉(快乐),而只有他一个人想听音乐的利益受损(痛苦),快乐-痛苦,净利益是正数
功利主义只考虑行为的后果,那么,如果某一个行为要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提升多数人的利益呢?功利主义者可能会举双手赞成。
功利主义的缺陷之一在于他只考虑行为的后果这一个因素,不考虑行为本身是否正当,所以可能赞成不合道义的行为
假设有100个人以折磨一个人为乐,而这100个人的快乐减去一个人的痛苦之后还有很多净收益,那么我们真的要认同这样的折磨行为吗?
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公司工作了半辈子,但是突然遭遇疾病,无法胜任工作,且假设他被辞不会影响到内部员工对该公司的评价。那么按照功利主义的思考方式,就应该选择辞掉这个人,因为这能让公司的效率得到提升,效益更好,这远远大于他依旧在工作上获得的薪资报酬。
功利主义的另一个缺陷,就在于人类在实施具体的行为时,难以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能不能提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我怎么知道别人的利益所在呢?
收益和负收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方法,而且受影响的人数及程度很难获取,很难进行比较
我怎么知道我选择买一碗西红柿鸡蛋面而不是红烧牛肉面这一行为,是否能提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呢?
很难算清楚将房子安置在离亲戚近的地方还是远的地方可以提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出租屋内,A非常非常想养猫,B不想养猫,C中立,现在只知道A非常非常想,但是不清楚B的不想程度到底是多少,A和B难以比较,同时并不确定猫来了之后C会不会也变得喜欢猫,这个场景很难用功利主义去判断
它认为行为本身具备道德属性。义务就是那些道德规则,符合义务的行为就是正确的行为,违背义务的行为就是错误的行为。而这一行为的具体后果,不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
义务论认为行为才是重要的,行为的结果反而不是主要考虑因素。对于行为的评判方法是看其是否符合对应类别的一个规则,这个规则就是义务
在一家公司里,员工们经常在公共冰箱中存放个人物品,导致那些需要使用冰箱存放重要文件或实验样本的同事遭遇麻烦。根据义务论的观点,即使没有直接的负面结果出现,占用公共冰箱的行为本身是不对的,因为它违背了共享资源应公平使用的道德义务。所以,一位员工李明,即便只是将午餐临时放在公共冰箱里几个小时,也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是违背义务的。不论最后有没有发生食物被误拿或者冰箱空间不足的情况,将私人用品放入公共冰箱的行为在义务论的角度下被认为是错误的。
有一个义务是:我们应该友善待人
那么在某些谈判场景,义务论观点持有者就会认为哪怕因为表现的友善而使得最后谈判结果对自己不利,那么这个结果也不是需要特别在意的,只要我们友善待人了,那么就是正确的行为
积极义务即我们应该做某事
我们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要照顾亲友,我们要与人为善,我们要公平待人
我们不应该做某事
不应该杀人,不应该偷盗,不应该说谎,不应该利用他人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按照如此规则来行事:你只能按照你同时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来行动。
假设你想要做一个懒汉,靠亲友和政府救济来生活,那么你现在就要考虑一下,如果“我被允许做一个懒汉”成了普遍法则,那会怎么样?如果人人都是懒汉的话,那我们还怎么靠别人的救济来生活?所以这个懒汉准则是不可普遍化的,一旦普遍化之后就会有内在矛盾。
如果人人都说谎,那我们就无法在一起愉快地玩耍了,这个社会也维持不下去,所以不能说谎。
也不能杀人,如果人人都杀人,那大家都不要活了。
上课不能说闲话,如果可以说闲话并成为一个普遍法则,那么课堂上就会吵个没停,根本无法正常上课
康德还认为,每个人都只能被当作目的而非手段。不能把人当作手段,就是不可以单纯地把人当作工具来利用。
当我们对某人施加某些行为的时候,按照康德的义务论,必须要保证这个被施加行为的人是享受到了该行为背后的目的的
如果我们用小明来进行人体实验,来验证某一药物是否有效,而这一药物只能给其他人带来好处,那么我们就是以小明为手段,目的是给其他人带来利益。这样在康德看来就是不对的。
但是,如果小明本身就是病人,这种药物就是用来治疗小明所患疾病的,那么小明也就成了“人体试验”这一行为的目的而非手段。因为小明本身能从验药行为中获益。
自杀也是如此,如果你自杀,那么你就把自己当成了手段,当成了结束自己痛苦人生的手段,这是不行的。一个理性的存在者不应该主动结束自己的存在状态。
如果你打孩子只是为了让自己开心,那么这就是把打孩子当成了手段,打孩子这一行为就是为了实现让自己开心这一目的的手段。
但如果你打孩子是在履行教养孩子的义务,那么这就是把打孩子当成了目的,打孩子这一行为是为了实现让孩子本身得到教育这一目的的手段。
公司根据安全施工明细要求工人对工程进行打卡留痕,如果该行为能够让工人减少施工事故,那么就也把工人当做了目的;如果该行为很难实际执行,都是施工完成之后进行摆拍,那么就把工人当做了获得留痕照片的手段
不同义务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有可能这个义务认为行为A是对的,但是另一个义务却认为行为A是错误的(V)
我们一方面有不说谎的义务,一方面又有善待朋友的义务。
现在你朋友在你家躲灾,有个人拿着刀子站在你家门口,问你朋友是不是躲在你家。你该怎么回答?你该不该说谎?
反正康德是认为,我们绝对不应该说谎,哪怕你朋友可能要被杀死,我们也不应该说谎。
我们一方面有“退一步海阔天空”义务,一方面又有“狭路相逢勇者胜”的义务
假如碰到了一个很大的困难,那么我们到底应该继续还是就此放弃?
无法回答这些问题:义务是绝对的吗?义务是不容例外的吗?如果遵守义务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那我们也应该遵守义务吗?如果义务是有例外的,那什么时候是例外?有例外的义务还能叫义务吗?